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检验检疫要求

阅读: 2024-06-16 10:02:32

PAGE 16PAGE 1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一部分 欧盟对从第三国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一般要求 欧盟第1774/2002号条例附件八所列产品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允许进口到欧盟。1 宠物食品只能来自已被列入欧盟允许进口的第三国名单的国家或地区。在确定名单时,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1.1 第三国立法; 1.2 第三国主管当局及其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的职权和所受的监督,以及主管当局对法规实施的有效监督; 1.3 拟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在生产、制造、处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实际卫生条件; 1.4 第三国能够满足相关卫生条件的保障措施; 1.5第三国产品在欧盟的营销经验和欧盟进口检验结果记录; 1.6欧盟在第三国的所有检验结果; 1.7第三国牲畜、其他家畜和野生动物的卫生状况,特别是外来动物疫情以及对欧盟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构成风险的总体卫生状况; 1.8第三国提供动物传染病发生信息的规律性和速度,特别是OIE A类和B类陆生动物传染病和OIE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应当报告的传染病信息; 1.9第三国现行有效的动物传染病防控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包括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法规。 2.名单上国家或地区的主管部门已向欧委会承诺其加工厂符合欧盟要求,并在第三国接受官方监管。

3 宠物食品必须来自第三国主管部门批准和注册的加工厂。 4 宠物食品来自符合要求并随货物及证书发货的加工厂。 5 如第三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宠物食品生产、制造、加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采取的卫生措施与欧盟等同,欧盟应当承认。 6 欧委会可派专家组赴第三国进行考察审查。 第二部分 输欧宠物食品及狗咬胶原料要求 1 原料的一般动物卫生要求 1.1 原料必须来自安全的非疫区狗咬胶,不得来自因动物疾病而限制的地区、农场或加工企业; 1.2 原料不得来自因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屠宰的动物; 1.3 若原料来自因动物疾病而限制的地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原料的收购、处理、运输和贮存完全分开,或在不同时间生产并完全符合动物卫生要求; 1.3.2 加工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厂进行。 1.3.3.1.3.4 相关产品允许在该国自由销售。 2 原料的具体要求 2.1 宠物食品原料 宠物食品原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适合人类食用,并且不能仅出于商业原因供人类食用。 2.2 狗咬胶原料 满足以下条件的产品可作为狗咬胶加工的原料: 2.2.1 来自适合人类食用的屠宰动物,并且不能仅出于商业原因供人类食用;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2.10 3 宠物食品、狗咬胶动物原料供应商(生产、储存企业)要求 3.1 合法进口,并通过检验检疫;或 3.2 来自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的公司;或 3.3 来自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监督的屠宰加工企业;或 3.4 来自经检验检疫注册的其他出口宠物食品工厂;或 3.5 来自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料中间加工厂(指采购符合“1”、“2”要求的动物原料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检验检疫要求,经过一定的加工后提供给宠物食品、狗咬胶生产企业的加工厂) 3.5.13.5.1a. 远离道路、屠宰场等公共设施;b. 加工厂应划分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并充分分开;c.为防止新进的动物副产品对成品的污染,厂内新进原料的卸货区应与加工区、成品存放区完全分开;d.应有非露天的场所接收进厂原料;e.厂房结构便于清洁消毒,地面便于排水;f.应有足够的厕所、更衣室、洗脸盆供工作人员使用;g.应有适当的病虫害防治设施(昆虫、鼠类、鸟类等);h.应有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系统;i.如有必要,工厂应有足够容量的控温储存设施,以确保产品保持在合适的温度下,并能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j. 应当具有对装卸集装箱、原料接收仓库、运输车辆(船舶除外)进行清洗、消毒的设施,有足够的运输车辆轮胎消毒设施。

3.5.1.2 a. 只有符合上述“2”要求的产品才可进行进口、收集、分拣、切割、冷却、冻成块、暂时储存等活动; b. 在分拣过程中应避免任何动物疾病传播风险; c. 在分拣和储存过程中,应将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开处理和储存,以防止病原体的传播; d. 出厂前应妥善储存,必要时进行冷却和冷冻。 3.5.2 车间和设施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3.5.2.1 不得与不符合上述3.5.2.a“2”要求的产品接触。 必须有非露天场所接收进入工厂的原材料; b. 工厂结构易于清洁消毒,地面易于排水; c. 应有足够的厕所、更衣室和水槽供工作人员使用; d. 应有适当的害虫防治设施(昆虫、啮齿动物、鸟类等)。 3.5.2.3.3.5.2.44 原料运输要求 4.1 运输车辆和载货容器 4.1.14.1.2a. 每次使用后清洁、冲洗、消毒;b. 保持清洁;c. 使用前洗净、干燥。 4.1.34.2 运输单据要求 4.2.1 动物原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附有合格的原料生产企业或储存企业出具的《供货证明》 4.2.1.1《供货证明》中应注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b. 数量;c. 产地,如适用,上游原料来源企业名称或注册编号;d. 采集或生产日期,如适用,原料生产企业的加工性质和方法 e. 承运人名称、地址;f. 收货人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g. 原料生产或储存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如有);h. 原料生产或者储存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4.2.1.2《供货证明》一式三份(1份正本,2份副本)。正本随货运至目的地,收货人留存;原材料供应商留存1份;承运人留存1份。4.2.24.3运输温度要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温度。如运输需要冷藏或冷冻,运输工具的设计应能在整个过程中保持适当的温度(装运后24小时内的加工除外)。 第三部分 欧盟对宠物食品和狗咬胶加工厂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1.生产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加工厂应满足以下要求 1.1 应有足够的设施确保进厂原材料的安全储存和处理: 1.1.1 1.1.2 1.1.3 1.1.4 1.1.5 如有必要,工厂应有足够容量的控温储存设施狗咬胶,确保产品保持在适当的温度,并能监测和记录温度 1.1.61.2 应有足够的设施确保生产后的动物副产品残余废弃物按要求处理,或将此类残余废弃物送至其他处理厂、焚烧厂或协同焚烧厂处理; 1.3 应有符合规定的废水处理系统(如适用); 1.4 遵守欧盟法规1774/2002/EC 规定的生产要求; 1.5 建立并实施基于加工工艺的关键控制点监测和检查方法; 1.6 根据不同产品,将样品送至主管部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以检查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1.7 加工厂应当保存上述1.4、1.5项的相关记录,以备检验检疫机构查阅。

各类检验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应当至少保存2年; 1.8 上述1.5中的相关检测结果或其他结果表明对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有危害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2 加工要求 2.1 罐装宠物食品:使用Fc值不低于3的热处理方法; 2.2 非罐装宠物食品: 2.2.1 2.2.1.1 经过至少90℃温度的彻底热处理;或 2.2.1.2 动物源成分已在至少90℃温度下进行热处理;或 2.2.1.3 仅使用符合以下要求的动物源成分: a. 经过至少90℃温度的热处理 b. 动物副产品或已按照欧盟(EC)No. 1774/2002的要求加工的产品:乳及奶制品、明胶、水解蛋白、蛋制品、胶原蛋白、血液制品、鱼粉、动物蛋白如精制油脂、磷酸氢钙、磷酸钙或内脏调味料。 2.2.22.2.32.3 狗咬胶: 2.3.1 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应彻底加热,以杀死病原体(包括沙门氏菌) 2.3.22.3.33 产品要求 3.1 不得含有禁用药物和添加剂; 3.2 允许使用药物的残留量不得超过限量标准(MRL); 3.3 25克产品中不得检出沙门氏菌,n=5,c=0,m=0,M=0; 3.4 肠杆菌科细菌,1克产品中,n=5,c=2,m=10,M=300。 4 宠物食品及狗咬胶加工厂自检自控要求 4.1 需建立、实施和保持基于HACCP原理的长期操作规则,特别是:确定和控制工厂内的关键控制点;建立和实施如何检查和监控关键控制点的方法;若是加工厂,需取代表性样品检查下列项目:(i)生产的每一批产品均需符合欧盟法规1774/2002/EC的要求(微生物要求);(ii)符合欧盟立法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与上述(b)、(c)相关的各类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记录需保留至少两年,以方便主管部门检查;并需建立体系确保每批产品的可追溯性。

狗咬胶_狗咬胶_狗咬胶

4.2如按照上述4.1款c项进行抽样检测,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法规要求,加工厂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主管当局通报样品详细情况及产品生产批次;识别不合格因素;在主管当局的监督下对受污染批次的产品进行再加工或处置;确保在主管当局的监督下再加工前,没有疑似或已知受污染的产品离开加工厂,并由官员重新抽样,确保符合本法规规定的标准,否则将对产品进行处置。增加抽样检测次数;检查与检测样品有关的动物副产品记录;调查加工厂内的去污和清洁措施。第四部分《输欧宠物食品及狗咬胶检验检疫监管》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宠物食品注册加工厂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1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宠物食品及狗咬胶加工厂的检验监督,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1检验:(i)厂区、设施及员工的一般卫生情况;(ii)工厂按照第三部分“4”的规定进行自检自控,特别是检验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的有效性;(iii)加工产品的标准。分析和检测应按照科学公认的方法进行(最好是欧盟法规规定的方法,如果没有,则采用国际公认的标准,如果没有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和狗咬胶的检验检疫要求,则采用国家标准);(iv)贮存条件;1.2 收集实验室检测所需的样品;1.3 进行其他必要的检验。2 为履行第1款规定的职责,检验检疫机构有权随时进入加工厂的任何部门,检查记录、商业单据和卫生证书。

3 按照HACCP体系,根据工厂规模、产品类型、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检验监管频次。4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加工厂存在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时,应采取相应措施。5 各检验检疫机构须在网上列出并公布所辖区域内的注册工厂名单及注册编号,并及时更新、维护,并及时将注册工厂名单相关信息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第五部分 输欧宠物食品及狗咬胶卫生证书要求(略)

所有的内容和图片均来自网友上传,与无关;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管理员,审核后将会在24小时内作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