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牵了狗绳,为什么还要赔钱?”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阅读: 2024-05-28 14:24:16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遛狗时狗狗戴了牵引绳,

平时也接种过疫苗,

却因惊吓路人致他人受伤,

宠物主人是否要担责?

▾ 点击查看视频 ▾

一天,高女士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

出门遛狗散步,

由于绳子长度较长,

爱犬和高女士之间有一小段距离。

犬只先行步入马路的时候,

恰逢沈女士驾驶电瓶车路过。

沈女士被马路上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到,

从电瓶车上摔倒,

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

经公安机关认定,

沈女士摔倒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鉴定,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

沈女士认为,

其以正常速度驾驶电瓶车,

因被犬只惊吓而受伤,

所产生的损失

理应由犬只饲养人高女士承担。

但高女士认为,

她已为爱犬佩戴了牵引绳,

尽到了注意义务,

不同意赔偿。

于是沈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高女士赔付其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事发时,被告所持的牵引绳较长,

犬只与被告之间存在较大的间距,

导致犬只先行进入道路。

而原告驾驶车辆经过时,

突然察觉犬只而紧急制动,

导致摔倒。

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

有因果关系。

高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

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应对沈女士的合理损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高女士赔偿原告沈女士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

共计19万余元。

判后,沈女士和高女士均未提出上诉,

高女士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随着规范养宠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饲养人会在遛宠时注意给犬只佩戴牵引绳,防止宠物触碰或咬伤他人,但仍有牵绳后发生宠物伤人的意外事件。正如本案中,宠物饲养人起初也很困惑“明明按照要求牵了狗绳,为什么还要赔钱?”

一、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看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本案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就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而言,并不局限于宠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的伤害行为,也包括宠物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惊吓或恐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能构成侵权,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文明养宠,人人有责

饲养宠物在日常生活中是常见的行为,宠物也能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带来愉悦和慰藉。和谐社会倡导文明饲养宠物,法治社会支持依法饲养宠物。

一方面,对宠物饲养人而言,应严格遵守养宠的相关规定。如不饲养禁养犬类或动物,在宠物外出时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控制管理,遵守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及社会秩序,防止养宠对他人带来危险、伤害或干扰,把文明养宠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每个人都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遵守公共秩序,不随意逗弄动物,保持安全距离,共同防范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

叶名怡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随着更多人选择饲养宠物增添生活乐趣,宠物伤人的新闻也越来越多,宠物致害类侵权案件数量也在上升。随着宠物饲养人的饲养和管理意识逐步提高,也产生了很多管理或者约束宠物不当致使他人受伤的情况。宠物饲养人也有困惑,我的宠物没有碰到别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并不必然与是否有实质接触相联系。在学理上,我国通常采纳相当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若行为人的行为增加了受害人既存状态的危险,或使受害人陷入新的危险之中,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女士狗绳过长导致犬只活动范围扩大,而沈女士受惊吓后摔倒属于一般人面临突发情况都会做出的反应,两者间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饲养犬只突然出现导致“惊吓型”受伤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犬只的大小、牵引狗绳的长度、饲养人的约束等实际情况。同时,在案情研判上深入细致,在法律适用上准确严谨,裁判文书说理充分,本案判决后当事人也及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本案的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当事人案结事了,对社会大众也有较强的启迪教育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案:沈南、施迪

漫画:陈诗若

摄影:贺天牧

视频:翟楚悦

责任编辑:陈凤、陈逸韵

编辑:丁易简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

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

所有的内容和图片均来自网友上传,与无关;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管理员,审核后将会在24小时内作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