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牵了狗绳,为什么还要赔钱?”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阅读: 2024-05-28 14:24:16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遛狗时狗狗戴了牵引绳, 平时也接种过疫苗, 却因惊吓路人致他人受伤, 宠物主人是否要担责? ▾ 点击查看视频 ▾ 一天,高女士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 出门遛狗散步, 由于绳子长度较长, 爱犬和高女士之间有一小段距离。 犬只先行步入马路的时候, 恰逢沈女士驾驶电瓶车路过。沈女士被马路上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到, 从电瓶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 经公安机关认定, 沈女士摔倒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鉴定,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 沈女士认为, 其以正常速度驾驶电瓶车, 因被犬只惊吓而受伤,所产生的损失 理应由犬只饲养人高女士承担。但高女士认为, 她已为爱犬佩戴了牵引绳, 尽到了注意义务, 不同意赔偿。 于是沈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高女士赔付其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事发时,被告所持的牵引绳较长, 犬只与被告之间存在较大的间距, 导致犬只先行进入道路。 而原告驾驶车辆经过时, 突然察觉犬只而紧急制动, 导致摔倒。 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 有因果关系。高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 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沈女士的合理损失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高女士赔偿原告沈女士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 共计19万余元。 判后,沈女士和高女士均未提出上诉,高女士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随着规范养宠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饲养人会在遛宠时注意给犬只佩戴牵引绳,防止宠物触碰或咬伤他人,但仍有牵绳后发生宠物伤人的意外事件。正如本案中,宠物饲养人起初也很困惑“明明按照要求牵了狗绳,为什么还要赔钱?” 一、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看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本案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就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而言,并不局限于宠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的伤害行为,也包括宠物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惊吓或恐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能构成侵权,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文明养宠,人人有责 饲养宠物在日常生活中是常见的行为,宠物也能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带来愉悦和慰藉。和谐社会倡导文明饲养宠物,法治社会支持依法饲养宠物。 一方面,对宠物饲养人而言,应严格遵守养宠的相关规定。如不饲养禁养犬类或动物,在宠物外出时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控制管理,遵守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及社会秩序,防止养宠对他人带来危险、伤害或干扰,把文明养宠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每个人都要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遵守公共秩序,不随意逗弄动物,保持安全距离,共同防范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 叶名怡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随着更多人选择饲养宠物增添生活乐趣,宠物伤人的新闻也越来越多,宠物致害类侵权案件数量也在上升。随着宠物饲养人的饲养和管理意识逐步提高,也产生了很多管理或者约束宠物不当致使他人受伤的情况。宠物饲养人也有困惑,我的宠物没有碰到别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并不必然与是否有实质接触相联系。在学理上,我国通常采纳相当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若行为人的行为增加了受害人既存状态的危险,或使受害人陷入新的危险之中,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女士狗绳过长导致犬只活动范围扩大,而沈女士受惊吓后摔倒属于一般人面临突发情况都会做出的反应,两者间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饲养犬只突然出现导致“惊吓型”受伤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犬只的大小、牵引狗绳的长度、饲养人的约束等实际情况。同时,在案情研判上深入细致,在法律适用上准确严谨,裁判文书说理充分,本案判决后当事人也及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本案的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当事人案结事了,对社会大众也有较强的启迪教育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案:沈南、施迪 漫画:陈诗若摄影:贺天牧 视频:翟楚悦 责任编辑:陈凤、陈逸韵 编辑:丁易简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 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