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 物业需担何责五部优秀的古装悬疑剧,《繁城之下》排在倒数,你看过哪几部?

阅读: 2024-05-23 12:19:35

 

部分市民能够做到文明遛狗

近日,外地小区宠物狗伤人事件持续受到社会关注。那么,在小区内出现狗咬人,养犬人及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何才能避免犬类动物伤人?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专业人士。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林耀龙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举措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律师表示,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一旦出现犬只伤人事件,养犬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如果狗的主人已经预见狗存在危害他人的可能性,但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危害性而未预见,疏于管理导致狗咬人致使他人出现重伤或者死亡,则狗的主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事件发生在小区里,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林律师介绍,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时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如果小区物业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或者没有对违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导致狗伤人事件发生,物业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林律师认为。

据了解,泉州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同时,《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即时清除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饲养烈性犬,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违法饲养烈性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烈性犬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除了上述《条例》所涉内容,目前泉州尚无针对养犬管理的专门条例。林律师建议,有关部门应完善立法,加强养犬管理和监管;同时,通过多方位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狗伤人事件的发生。

“政府应该起到主导作用,例如进行立法,部门跟进;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应该负起责任,充分重视民间对救助流浪犬方面的作用与力量,采取文明的方式,促进人和动物和谐共处,而不是仅仅对狗进行捕杀。”市民王先生说。(记者 魏晓芳 郭芳蓉 文/图)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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