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路边逗陌生宠物犬,突遭撕咬满脸是血!当地警方公安已介入《浪姐5》二公人气榜:戚薇首拿第1,柳岩低估自己,2人成大黑马

阅读: 2024-05-23 10:54:17

 

10月6日,

江苏盐城滨海县

发生一起宠物犬伤人事件

某酒店门口一只宠物犬撕咬一女子

公共视频显示

该女子带着小孩

走到宠物犬面前蹲下后抚摸

宠物犬突然撕咬女子

女子倒地大声呼救

一名男子将狗赶走

之后女子坐在地上大哭

脸部受伤流血

宠物犬主人称

狗平常不咬人

女子逗它才咬人

他会进行赔偿

狗主人称:“狗狗平常性格很好,应该是对方上去逗它了,现在对方还在治疗,该我们赔的我们肯定会赔的。”

滨海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已接到报警,民警正在调查处理。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朱雪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若狗主人没有拴狗,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因此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女子在未经狗主人同意也不了解狗习性的情况下,私自蹲下摸狗,构成“重大过失”,但还没有到达“故意”的程度,因此狗主人的责任不会因女子的过失行为而减轻。实务判例中,“故意”挑逗狗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如果狗是被拴着的,即狗主人对狗采取了安全措施,那么双方责任认定就应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者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这样的话,对于该女子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狗主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来源:辽沈晚报、时间视频、九派新闻、极目新闻

编辑:龚紫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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